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,对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如下:
一、授予对象
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(包括社会大自考和专接本专业的毕业生),均可向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。
二、授予条件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。
2.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学习成绩优良,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。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达到规定要求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3.参加自学考试毕业且四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(含70分)。
4.参加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达到60分以上(含60分),或者在2005年6月前取得CET4合格证书,或之后CET4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,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。
5.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(含良好)。
三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受理学位申请、不授予学士学位
1.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,经教育仍不悔改者;
2.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者;
3.考试作弊者;
4.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未达到良好以上者;
5.自学考试相应的四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;
6.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未达到60分或在2005年6月前未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在之后CET4考试成绩未达425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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