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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、评卷守则

更新时间: 2021-03-06 11:33 来源: 成教在线自考频道

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守则

一、监考人员应充分认识自学考试属国家学历考试的严肃性。要认真做好监考工作,考前必须参加培训,认真学习自学考试有关政策规定,熟悉监考业务,不经培训不准监考。

二、监考人员必须佩戴标志,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擅离职守。

三、监考人员要认真组织好考生入场。考前要对考生进行思想教育,向考生宣读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,教育考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。

四、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前,要认真检查考试科目、时间、专业是否相符,如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,须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,采取相应措施,并及时上报。

五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宣读不作任何解释,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或文字模糊之外提出询问时,应予当众答复。如试题有“更正”,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。

六、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、检查工作,严格执行《考场规则》。要仔细检查考生证件,以防假冒。发现考生违犯规则或有舞弊行为时,应立即制止,将情况如实地记入“考场记录”,并没收其小抄等证据材料,附在“考场记录”之后。记入“考场记录”的内容要详细、准确、清楚。对作弊情节严重者,须报考点负责人及时作出处理。

七、监考人员要维持好考场秩序,要认真做好考场统计和记录工作。考试时间,除省派“国家考试巡视”、“考试检查员”、“主考”人员可进入本考场巡视检查外,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本考场。考试结束后,要按考号顺序依次收齐试卷和草稿纸,并严格按规定对试卷进行检查、装订和密封。

八、监考人员要关心、爱护考生,但考试时不得和考生交谈。对有病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,应劝其停考,并通知场外工作人员陪同治疗。

九、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在场内不准抄题、做题,不准吸烟、谈笑、阅读书报,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场,不准做任何其它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活动。

十、监考人员不准监守自盗,不准袒护、支持、协同考生作弊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营私舞弊,违犯者要按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惩处。
 

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守则

一、各科教师必须本着对国家负责、对考生负责的精神,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评卷工作,做到宽严合理,始终如一,尽量减少主观误差,提高评分的可靠性。

二、评卷前必须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组织试评,试评中参照命题教师制定的“答案和评分标准”,结合卷面情况制定本学科的“补充规定”。“补充规定”应形成文字材料。

三、《答案和评分标准》及“补充规定”一经制定,应严格执行,不得随意修改、变动,个别确需变动者,须经评卷点领导小组和省考办同意。

四、“评分标准”和“补充规定”要注意保管,不得外传和散发。

五、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,记分数字必须清楚,必须按《评卷试行办法》中规定的记分办法记分,严禁涂沫和不负责任的乱划分数,每题评完后,要在指定的位置签名或盖章。

六、复核教师应对试卷负最后评定责任。复核后的试卷,必须在指定的位置签名和盖章。

七、评卷一律在指定的地点评阅,不准将试卷带出评卷室,评分情况不准外传。

八、不准撕破密封签,不准揭封试卷,如发现有倒装、密封不严、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,应立即交回材料组按规定处理。

九、评卷时不准会客、打电话,不准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处和统分处,不准查询考生分数。

十、阅卷保密号码应绝对保密,不得泄露,试卷封面存根应由专人集中交省考办。

十一、要爱护试卷,不得损坏卷面,更不得撕掉试卷。

十二、阅卷期间,一律佩带工作证,工作证不准转借他人。

十三、全体人员应坚守岗位,各负其责,保质保量完成任务。

十四、对违犯纪律、泄密、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者,要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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